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精神,規范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制定了《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精神,規范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制定了《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詳見通知和辦法原文:
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建質295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財政廳,直轄市建委、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財務局,國務院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精神,規范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制定了《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6年12月27日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落實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三條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并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
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
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
逾期返還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
第四條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缺陷責任期內,如發包方被撤銷,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并移交使用單位管理,由使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
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機構托管。
第五條 推行銀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
第六條 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第七條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
第八條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